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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合伙企业注销工商登记

上海合伙企业注销工商登记


(一)上海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条件


1.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

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解散:

①合伙期限届满,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;

②合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;

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;

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;

⑤无法实现;

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⑦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。


2.合伙企业的清算

合伙企业解散,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。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;经全体合伙人过半同意,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,或者委托第三人,担任清算人。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,合伙人或者其也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己法院指定清算人。


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:

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;

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;

③清缴所欠税款;

④清理债权、债务;

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
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。


清算结束,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,经全体合伙人签名、盖章后,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,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。合伙企业注销后,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,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,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。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,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

二)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事项


1.申请地

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代办。


2.文件、资料的准备

(1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。

(2)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。

(3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。

(4)完税证明。

(5)营业执照正、副本。


3.办理时间

伙企业依法解散的,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,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,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,合伙企业终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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